|
||||
本報濱海訊(記者張檬通訊員劉虹)劉小姐與塘沽某攝影館簽訂一份婚紗攝影預約單,約定照片分為外景和室內兩天拍攝。交款後,劉小姐與攝影館先期進行了外景拍攝。後因造型師無法按期進行室內攝影造型服務,雙方產生糾紛。因協商未果,劉小姐將攝影館業主周女士告上法庭,提出解除定單,雙倍賠償定金,並返還尾款及已拍攝照片等訴訟請求。經兩審,本市二中院判決部分支持了劉小姐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小姐與塘沽某婚紗攝影館(業主為被告周女士)於2008年11月11日簽訂了婚紗攝影預約定單一份,約定:『套系名稱為寬頻時尚,總價款為6000元。外景和室內分兩天拍攝,外景地客人指定車費自理。定金1200元。多款拍攝選55張底片,約定由造型師趙小姐、李小姐為劉小姐進行整體造型服務。拍照按約定時間到達,如需要更改時間於三天前通知。另注明拍攝至新人完全滿意為止否則無條件免費重拍。』
劉小姐於當日給付1200元定金。2009年5月18日,劉小姐來到該攝影館門市部,與門市部工作人員協商確定於2009年5月27日拍外景、2009年6月7日11:30拍室內,取件日期為2009年7月20日。攝影館工作人員在原告提供的預約定單上填寫上述時間表後,同時在原定的造型師趙小姐的名字上進行了圈注。隨後,劉小姐給付攝影館4800元餘款。
2009年5月27日,劉小姐前往攝影館並與該館工作人員一同到外景地進行了外景拍攝。後因攝影館工作人員趙小姐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6月7日)為其提供室內造型服務,趙小姐提前打電話要求更換造型師或更改時間,劉小姐沒有同意。2009年6月6日,劉小姐給攝影館工作人員打電話要求解決此問題未果。此後,雙方矛盾昇級,劉小姐將該婚紗店業主周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攝影定單,返還已拍攝外景照片,雙倍賠償定金,返還餘款,並賠償外景拍攝及相關利息損失。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婚紗攝影預約定單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實際部分履行了該合同,由於被告違約,不能按照約定的造型師履行合同,並因此發生爭執,且被告同意退單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對於原告主張的解除定單的請求,予以支持。因被告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對於原告主張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亦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2400元,並返還合同餘款4800元。
對於原告主張的外景拍攝損失以及利息損失之請求,因雙方約定了外景車費自理,且雙方已進行了外景拍攝,對於原告主張的上述損失,不予支持。由於雙方未約定內、外景的費用標准,且原告明確表示對外景照片不滿意,因此對於原告主張的返還外景照片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攝影預約定單;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周女士雙倍返還原告定金2400元並返還餘款48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服一審判決,周女士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