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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近日針對市、縣委書記選人用人行為出臺規范,明確規定五『不准』紀律,包括:不准在明確離任時以及屆滿、任職年齡到限前三個月內『突擊』調整、提拔乾部,不准在集體醞釀討論乾部任免時『一錘定音』首先發表傾向性意見等。這是浙江省貫徹落實中央要求,深化乾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系列舉措之一。
據浙江省委組織部負責人介紹,《浙江省規范市、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暫行辦法》對市、縣委書記用人中所行使權利、乾部選拔任用各個環節中的行為要求,以及用人紀律等作出明確規定。『一把手』在用人上有調整動議、提名推薦、組織醞釀、主持決策、監督管理等權力,同時,也要履行相應責任,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乾部路線方針政策,把握領導班子乾部隊伍建設的總體方向,帶頭遵守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為防止乾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浙江省規定,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乾部任免之前,市縣委書記應召集副書記、分管組織及紀檢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擬任免人選方案;對意見分歧較大或紀檢機關提出否決的人選,市縣委書記不得提交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決定。
按照這一規定,市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方面,要遵守五『不准』紀律:不准在機構變動、已經明確本人離任時動議調整、提拔乾部,不准在任期屆滿、任職年齡到限前三個月內動議調整、提拔乾部,確因工作需要的,應事先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不准指令或授意組織部門針對特定人選制訂乾部調整動議方案。不准乾預組織部門正常民主推薦、考察工作。不准在集體醞釀和黨委會討論乾部任免時,對擬任免人選首先發表傾向性意見。不准壓制乾部群眾對本地區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批評意見。
為加強對市縣委書記用人情況的檢查監督,浙江省要求市縣委書記每年組織開展本地區貫徹執行《乾部任用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情況的自查,在市縣委書記離任時,還將對其履行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離任檢查。
據悉,下一步浙江省還將在試點基礎上,就防止和查處乾部選拔任用民主推薦中拉票行為、規范乾部選拔任用提名工作等,陸續出臺實施相關規定,進一步推進乾部人事制度改革。(記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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