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除了客觀勞動權益保護狀況,讓高溫津貼制度難以執行的,還有認識上的誤區。實際上,高溫津貼屬於『勞動保護費』,是在有礙身體健康環境中工作的保健費用,是為了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也就是說,這並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福利,而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權利。
然而,很多時候,高溫津貼卻被當成了一種福利。福利的好壞由單位性質、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決定,並沒有強制規定。與其說是福利,不如說高溫津貼這樣的『勞動保護費』,與工資更為類似,工資是勞動的報酬,津貼則是為補償特殊勞動消耗而支付的報酬。如果以此來認識高溫津貼,則執行效力、救濟措施,都當大為改觀。
而高溫津貼本身,也處於法規的『灰色地帶』。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早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目前,相關規定,只是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四個部門在2007年聯合下發的通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而對於『應當』支付的數額、方式、范圍的規定,也都付之闕如,這使得高溫津貼性質不明、概念不清,也難以監督執行。
實際上,除了高溫津貼,『勞動保護費』還有很多種,包括低溫津貼、在粉塵等有害健康環境下工作時的保健津貼等。只不過是因為目前的高溫天氣,讓高溫津貼這種『勞動保護費』進入了公眾視野,如果能明確這一概念,相信對於勞動權益的保護,會有進一步的促進。
因此,高溫之下,其實更考驗政府公共服務和公共政策的水平,需要有關部門把工作做得更實、更細。我們有理由期待更多『高溫津貼標准翻倍』這樣讓人欣慰的新聞。(張鐵)
首頁 下一頁 尾頁共2 頁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