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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查明,2005年11月,被告王小姐與原告本市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原告位於東麗的別墅一套。同日,原告公司與王小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買受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改變外檐牆體、樓頂屋面的外觀現狀、物理性質等破壞性行為。2008年9月,王小姐又與同為原告的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房屋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業主進行裝修時,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規定。同日,王小姐向物業公司交納了裝修管理服務費。
事後,發現王小姐在裝修過程中對房屋進行了拆改,二原告勸說無效後,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王小姐履行其簽訂兩份協議中不准私搭亂蓋的承諾,將所有拆改商品房部分全部恢復原狀。
庭審中,雙方確認王小姐拆改項目為:1、露臺護欄內側及頂部鋼結構上加裝玻璃;2、入戶門外加裝玻璃門斗;3、客廳落地門窗外移,重新封閉;4、在小院原有護欄內側加裝1.7米護欄;5、拆改房屋外檐餐廳與家庭室之間凹進的平臺部分,將原有門前移,填平相應部分溫泉池,將露天部分封閉;6、改變院門位置,地燈外移。
原審法院認為,王小姐與二原告分別簽訂兩份協議,應確認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性質為物業管理合同糾紛。雙方對王小姐使用和裝修房屋的相關事項均做出約定,並明確了禁止或不得作為的事項,王小姐均予以承諾確認。因此,王小姐在進行裝修時,應按約定和承諾,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並享受權利。
原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小姐於判決生效30日內,對該房屋上述6項裝修部位予以拆除,恢復原狀。一審判決後,王小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近日,市二中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張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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