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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相鄰的兩戶鄰居共用一個小院,其中一家在共用通道處圍上柵欄並種上了花草、堆上了假山石。另一家對此頗為不滿,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原狀。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居民拆除柵欄,騰清花草、假山石。
趙某和林某都是本市南開區某住宅小區的業主,且兩家相鄰,雙方各自所有的房屋相鄰間有一共用通道。2008年4月10日,趙某與林某達成協議:趙某同意林某將兩家牆封堵,如果以後做樓梯,由兩家業主自行商討解決,其他事宜兩家業主自行解決。後林某用鋼材制成柵欄將該通道封堵。據趙某稱,林某同時還將共用院落中的鐵制樓梯、觀景臺拆除,並將地面鋪上方磚意欲將院落獨佔使用。趙某為此向林某及物業公司提出異議,而林某以種種理由拒不恢復原狀。趙某遂以林某將共用院落佔為己有,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林某將其自行封閉的趙某家通向小院的柵欄拆除;將兩家共用院落分清使用范圍;要求林某將佔用趙某牆體東側堆放的假山石、花草雜物予以騰清。
對於鄰居趙某所提訴求,林某並不認可,提出自己當時購買的是期房,購房前開發商對房屋使用范圍向林某作出說明,承諾觀景通道由林某使用,林某並沒有給趙某造成任何侵害。趙某主張拆除柵欄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也違背了趙某對林某的承諾。趙某曾向物業公司出具證明,表示同意將兩面牆封堵。而且,趙某在院落中也搭建了建築,也給林某造成了侵害。所以,不同意趙某訴求。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被告系相鄰關系,雙方均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關系等問題。現被告將雙方共同使用的通道入口封堵,導致原告不能通行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原告要求被告將堆放在原告牆體處的假山石、花草雜物予以騰清,雖被告抗辯原告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舉證期限,但從本案審理的實際情況和事實出發,原告該主張應予支持。原告另主張的要求對雙方共用通道分清使用范圍之請求,因不屬於法院的處理范圍,本案不予處理。訴訟中,被告主張在其購買房屋前開發商承諾觀景通道由被告使用,因未向法庭舉證,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2008年4月10日原告向物業公司出具的、證實原告同意被告對該通道入口進行封堵的證明,經質證,原告反駁稱,其同意封堵是因被告當時裝修向原告請求的,是暫時的,並非永久的。法院認為,對該證明應當全面、客觀地進行分析考核,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斷和推理,原告的反駁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將自行封閉的原、被告共同使用的通道入口處柵欄拆除並恢復原狀;被告將堆放在原、被告共用通道鄰近原告房屋一側的假山石、花草雜物予以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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