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規定要起到作用,就必須得到落實,而要得到落實,就需要有配套的監督機制
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在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時,提出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昇井。此規定一出,社會反響強烈,群眾為之拍手叫好。嚴格落實、認真執行這一要求,應該能夠起到減少或杜絕煤礦安全事故的作用。
礦難是近些年來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中頻頻出現的一個不和諧音符。我們對煤礦的安全生產不能說不重視。每次礦難發生,特別是重特大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舉國上下都非常關注和揪心。面對一起起慘痛的事故教訓,多數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這根『弦』也是繃得很緊的。但為什麼礦難發生的頻率依然偏高?除了人們常提及的安全意識淡漠、安全投入欠賬太多,以及官煤勾結、監管缺失等一般因素外,有一個因素不能不提,那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客觀而言,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可謂不多,各種安全措施也很齊全。但是,這些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切實和有效的落實,則大可存疑。從事後的查處來看,發生礦難的煤礦幾乎都存在煤礦安全生產的制度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一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甚至僅僅是個擺設。這就不是真正的重視安全生產,或只是口頭重視,實際不重視。
首頁上一頁 尾頁共2 頁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