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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購買的臨建房給鄰居造成不便,被鄰居告上法庭,雖然不是臨建房的建造者,但其成為其所有者就要為此承擔責任,日前,法院判令其拆除臨建。
鄭女士居住在南開區東馬路一小區的三樓,二樓住戶在三樓的公共露臺上倚牆壁擅自搭建起一間房屋,屋頂距鄭女士家的窗戶僅一步之遙。樓上的業主們不斷扔下的垃圾在該屋頂上長期堆積,致使她家終年不敢開窗。鄭女士與現居住在樓下的業主陳先生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礙,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及附屬設施。
庭審中,陳先生辯解稱,2009年6月,他購買了鄭女士家樓下二樓的房屋,買房時原房主就已經建好臨建房,而且該房與其他臨建相連,他不知該如何拆除。
一審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使用的臨建房確實對原告使用其房屋的安全性、舒適性造成影響,被告雖不是臨時房屋的建造者,但其從原所有者手中繼受並使用了該房屋,其有排除該房屋給原告造成侵害的義務,故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涉訴臨時房屋緊鄰原告的房屋窗戶,給原告使用其房屋的安全性及日常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嚴重妨礙。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同時,建築物的公共空間應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任何人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佔為己有。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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