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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促進之下,撤『權』、放『權』成為最具有實際意義的舉動。而撤『權』、放『權』在一定程度上看,就是上級對下級的信賴,上級不再管那麼多屬於下級自己管轄的事情,屬於權力還原。而還原的權力,其責任和作用更大,影響力更大。
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於7月4日做出《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一共184項。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有113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有71項。中國政府網刊載了國務院決定取消的113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和國務院決定下放71項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其透明度十分清晰。(7月9日新華網)
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規范審批流程,創新審批方式,健全行政審批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
據了解,自2009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這次是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表明國務院的行動堅定,說到做到。
國務院如此實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不斷地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不僅是帶頭撤『權』和放『權』,更是給地方、部門做表率,搞帶動。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門采取保護主義的態度,對手中的那點行政審批項目,死看死守,結果造成上級忙得團團轉,下級靠邊沒事乾,基層乾部和群眾瞪眼看,個別持權者乘機把好處賺的被動局面。這是需要研究和解決的一個大問題。
當然,有些行政審批項目,中央不能撤,也不能放。比如: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的行政管理審批項目,中央必須緊緊握在手裡。而那些具有各地差異性的問題,包括地方完全可以解決的行政管理審批項目,需要交權。這是深化行政審批項目改革的關鍵,也是國務院撤『權』、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的基本目的之一。
撤『權』、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唯一的目的在於寬松行政管理環境,便民利民,服務於大眾和社會。如果偏離這個目的,任何一種撤『權』、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都是失敗的,不會受到乾部和群眾的歡迎。
但需要指出的問題,是國務院撤『權』、放『權』之後,地方的『權』,包括部門的『權』,該怎麼用?按照國務院的決定,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是明明白白的要求。那麼,地方和部門能不能明明白白地持權呢?這恐怕需要時間的檢驗,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從正面說,我們堅信地方和部門能夠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接好『權』,用好『權』,多為老百姓辦實事,辦好事。從反面說,那一個個貪官的冒出,實在令人的認可度大打折扣。正如民間所說的那樣,『上面的經是一本好經,都讓不合格的和尚給念歪了』。事實說明,把好經念歪了的和尚,並沒有全部下臺,還大有人在。他們頂風作案,不管不顧,甚至明目張膽地持權謀私,搞權力尋租。
平時的尾巴夾得很緊,等到法院下達判決書時,纔讓人們看到了可怕的貪色,成百上千萬元地『刮吃』民脂民膏。這還不算,後面還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跟著,到底貪官弄到手多少人民幣、美金、歐元,誰也說不清楚。
所以,國務院撤『權』、放『權』之後,地方的『權』,包括部門的『權』,該怎麼用?確實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要害問題。下級不能辜負上級的信賴和希望,這只能是一種良好的期許。解決問題,還得靠制度,考法律,靠黨和人民監督機制的完善和有效運行。
而下級也必須防微杜漸,從廉潔用權做起,不在履行行政審批項目那一刻動手腳。比如:『套關系,「跑部進錢」』,『請人之托,受人之托』,『「明要」加「暗示」,來者不拒』,諸如此類的動機和行動,都會毀掉一個事業,必須有具體辦法加以預防、控制,甚至杜絕。
教訓當吸取,前車之覆,不可再覆。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族,我們的未來,經受不起濫用權力的折騰,更經受不起貪官污吏往自己腰包胡亂裝錢財的損毀。履行行政審批項目的權力,與民生密切相關,我們上要對得起國務院,下要對得起國人。權為民所用,必會大有作為。作者:薛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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