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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的加速,城鄉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日益凸顯。面對一些地方大拆大建之風,公眾參與城市遺產保護的熱忱越發高漲。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下,文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為公眾參與保護提供了更多的機制保障。
2003年9月9日,胡錦濤總書記對謝辰生先生關於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來信作出批示:『贊成,要注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古都風貌,關鍵在於狠抓落實,各有關方面都要大力支持。』同年9月8日,溫家寶總理對謝辰生先生的同一封來信作出批示:『保護古都風貌和歷史文化遺產,是首都建設的一件大事,各級領導必須提高認識,在工作中注意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嚴格執行城建規劃,堅決依法辦事,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不斷改進工作。』(引自北京城市規劃學會:《胡同保護規劃研究》,2005年2月,第33頁)
2006年,中國設立了第一個『文化遺產日』。就此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將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列入『著力解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強調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08年7月1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正式施行,不僅規定歷史文化名城應當整體保護,還要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有關建設,應當經過專家論證、舉行公示或聽證的程序,征求公眾意見。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文化部《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首次賦予了公民申請認定文物的權利,並通過行政復議、申請仲裁、召開聽證會等一系列機制,保障這一權利的有效行使。
這些法規文件的出臺,是我國文物法制史上的新的裡程碑,它們不僅同新中國60年依靠群眾保護文物的指導方針一脈相承,也是進一步在文物保護事業中貫徹黨中央提出的『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從而以機制化的措施在文物保護事業中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近十多年來,越來越多的成功案例已經昭示出這樣的前景——公眾參與城市遺產保護,一定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形成一場影響深遠的社會運動。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和國際化水平的提高,國人對全球化、現代化、城市化也逐漸產生了更加全面的理解。因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事業一定會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而更加廣泛的公眾參與,必將繼續顯示出『不可低估,無可替代』的力量,並成為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潮流。□ 文/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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