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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12日訊
勞動合同是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減少和防止勞動爭議的發生。可如果負責保管合同的人,保管了自己的勞動合同,一旦起了糾紛,鬧上法庭,可能就很難辦。
最近,嘉興市中院就審理了兩起這樣的特殊勞動爭議案件。原告是該公司的人事行政經理,被告是該公司。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兩份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不一致,但對合同最後一頁的簽名、蓋章雙方均認可。雙方都稱,對方提供的勞動合同是虛假的,但合同真假無法通過鑒定確認。另一起案件的原告也在企業從事人事管理工作,她在訴訟中主張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合同,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而用人單位則抗辯稱,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於合同一直由原告保管,對方利用職務之便已將勞動合同取走,導致合同無法提供。
嘉興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訴訟中,若作為人事管理人員的勞動者不提供合同,或雙方提供的合同不一致,將導致法院難以認定勞動合同簽訂與否、合同內容的真偽。鑒於此,法官建議,企業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強化證據意識,一旦發生糾紛,可以相互印證。另外,人事管理部門人員的勞動合同,不宜由該部門自行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針對此類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機制。同時,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每頁均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加蓋騎縫章。
據《嘉興日報》通訊員田捨郎李偉記者楊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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