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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剛剛過去的周末,國家質檢總局在其網站開始對《國家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傳出一個『重磅』信息,即我國將設立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獎項———『國家質量獎』。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家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獲獎企業總數為6家。
70多個國家已設立
或許因多年前社會上一些廣受詬病的評比,公眾對這一獎項也難免心存疑慮:是否又是『換湯不換藥』?但此前記者被告知,國家質量獎與那些評比完全是兩碼事。目前國際上已有70多個國家設有這種高規格的出自政府的質量管理榮譽獎。在美國,國家質量獎曾經都是由裡根、克林頓等總統頒發。
『這是從政府質量管理的角度出發。市場經濟國家都在搞,而我們卻不搞。』一位國家質量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所言,與記者此前從一些質量管理專家處得到的看法不謀而合。
記者從草案中獲悉,作為政府獎勵,國家質量獎授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品質量管理方面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已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法人,是企業在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榮譽。
為了激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規范國家質量獎的管理,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本辦法。
記者見到,就獲獎者的社會責任,草案規定,國家質量獎獲獎企業有責任介紹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公開卓越績效活動的有關資料(商業機密除外),促進其他企業改進質量管理,帶動我國企業整體質量管理水平的提昇。
稱號不得標在產品上
按照草案,國家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9月後由國家質量獎勵委員會頒獎。獲獎企業總數為6家,其中小企業1家。可以少額或空缺。
申報國家質量獎的企業須掌握產品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及經營業績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近5年內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在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草案規定,獲獎企業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國家質量獎。
引人注意的是,草案規定,獲獎企業對外宣傳獲得國家質量獎,必須標明獲獎年度,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獲獎稱號。否則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
評審監督決定相分離
按照草案,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成立國家質量獎勵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
該辦公室在質量獎評審專家庫范圍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國家質量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人員組成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要有紀檢監察部門的代表和法律專家參加。年度評獎工作結束,評審和監督兩個委員會自動解散。
記者注意到,國家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除了要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企業自願申請等原則外,另一重要原則是要『評審、監督、決定相分離』。
草案規定,國家質量獎勵委員會、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交叉任職,不能與申報企業有任何利害關系。
國家質量獎工作機構的人員,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明確,國家質量獎評獎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相關所需經費通過向國家財政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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