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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立紅通訊員何偉李穎)訊問未成年人疑犯,有成年人到場,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司法行為進行了監督。近日,本市和平區檢察院與公安和平分局共同出臺《關於訊問在押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全市率先將『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應用於司法實踐。其中,指定家長以外的合適成年人作為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人的舉措在全國尚屬首創。
合適成年人,是一個法律名詞。在訊問未成年人的過程中,其擔任的是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人的角色。其實,訊問未成年人有監護人在場並非首創,以往我國不少法律裡都有涉及,但是,一般的監護人指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本市和平區推出的『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或審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能到場時,依法由辦案機關通知負有未成年人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選派符合一定條件的成年人代表,作為訴訟參與人到場,維護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次出臺的《意見》主要針對未滿十八周歲或已滿十八周歲,但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檢察官說法
有利於感化未成年疑犯
昨天,和平區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接受采訪時表示,合適成年人參與檢察機關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提訊程序,有利於對在押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時,體現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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