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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江西省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上海上島餐飲連鎖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新餘市渝水區上島咖啡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使用『上島加圖形』商標並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
2002年5月,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從海南上島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受讓了『上島』圖文組合商標,核准類別包括食宿旅館、咖啡館等。此後,原告經上島咖啡公司授權獲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的獨佔使用商標許可權。
2005年6月17日,原告與案外人萬春簽訂《上海上島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萬春可使用『上島』圖文組合商標在新餘市長青北路經營上島咖啡店,期限3年,並約定加盟合同可續簽,續簽為3年一期,續約金為10萬元。此後,被告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並依據《上海上島特許經營合同》開展經營服務。合約期限屆滿後,原告發現被告在未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上島』圖文組合商標,與其協商未果後,遂於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島加圖形』商標,並賠償損失10萬元。
法院認為,上島咖啡公司依法取得『上島加圖形』商標專用權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獨佔使用權,均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通過萬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上島加圖形』商標在其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被告在加盟約定的期限內使用該商標及相關文字、標識,屬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被告未與原告續簽合同,也未拆除相關標識及文字,仍繼續使用『上島』商標。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島』商標在江西省范圍內的獨佔許可使用權。被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於損失,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的數額、被告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確定為5萬元,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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