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父親將兒子名下的一套房產售與他人,此後兒子以不知情為由遲遲不肯騰房,買賣雙方由此對簿公堂。南開區法院日前經審理認為,父親賣房時未取得兒子委托,兒子事後也未對父親的出售行為進行追認,所以父親的代理行為無效,由此判決訟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中介方返還服務費。
2009年5月17日,市民古振海作為賣方代理人,將兒子古佟名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產經中介公司賣與市民韓某,三方同時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57萬元,2009年10月1日前賣方將房屋騰空交與買方等。合同簽訂後,韓某即向古振海交付定金1萬元,並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務費4000元。但古佟並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把房屋騰空交付給韓某,並以種種借口拒絕履行合同。韓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由古佟返還中介費並雙倍返還定金。
法庭上,被告古振海辯稱,訴爭房屋為古佟所有,其沒有征得古佟同意就將房屋出售,所以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無效,其已將1萬元定金退還原告,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古佟也表示不知道房屋出售的事情。作為第三人的中介公司卻認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二被告是直系親屬,形成了表見代理關系,二人未能遵循誠信依約履行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法律責任;而其作為中介公司為原、被告提供了完整的居間服務,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古振海出售訟爭房屋行為是否為有效代理行為,三方所簽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古振海在辦理出售訟爭房屋事宜時未取得被告古佟的委托,其行為為無權代理行為。因被告古佟作為訟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未對被告古振海出售行為進行追認,故古振海以古佟名義訂立的合同,對古佟不發生效力,古佟對原告不承擔相應責任。雖古振海在出售房屋時提供了訟爭房屋的權屬證書,但其並未提供古佟的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證件,故古振海的行為亦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其代理行為應為無效。因此,原、被告及中介方所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告無權依據該合同向二被告主張雙倍返還定金,中介方則應將服務費4000元退還原告。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