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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公房承租權在妻子名下,卻由丈夫簽訂合同出售。買方按約支付購產權款及定金,但賣方則拒絕履行協助過戶等義務。買方遂起訴賣方,除返還費用外,另賠償10萬餘元因房價上漲所致的損失。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令賣方夫婦返還定金及相關費用,另外支付4萬元的差價損失費。
鄧越於2009年7月21日,經某地產經紀公司介紹,與劉葉及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約定由甲方孫莉將其名下公產房屋以30.9萬元出售給乙方劉葉,於購置產權後一周內開始辦理過戶等手續;並約定違約金為合同實際成交價格的10%(不足一萬元按一萬元計算),由鄧越在合同甲方經手人處簽字。
其後,孫莉與某房地產管理站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由劉葉支付了14921元的購房產權款,產權登記人為孫莉。之後,由於賣方未配合劉葉辦理過戶及相關手續,劉葉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由對方返還定金等相關費用,並訴請賣方賠償10.6萬元因房價上漲所致的房屋差價。被告鄧越夫婦則提出,鄧越所簽合同孫莉並不知情,故主張合同應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訴爭房產系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經置換購得產權,雖登記在孫莉名下,未有證據證明二人就該房產歸屬有特別約定,故應屬二人共有。二被告主張孫莉並不知情合同無效,因孫莉按合同履行了購置產權義務,說明其已對合同予以追認,故該主張不成立,合同有效。至於原告劉葉主張購房差價損失10.6萬元一節,根據本案確定的事實及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相關約定,按30.9萬元的10%(不足一萬按一萬元計算)給付劉葉預期利益即房屋差價補償。綜上,一審判令雙方合同解除,被告返還定金等相關費用,另返還4萬元房屋差價損失費。(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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