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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隨著汽車越來越多地進入普通家庭,在生活質量得到提高的同時,交通事故的多發也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由於車輛租賃、車輛轉借、車輛保險以及車主是否為駕駛者等因素,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此前存在一些並不合理的情況。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其中關於交通事故賠償的一些新規定,將極大化解這種不合理。
『同命同價』與『就高不就低』
王某駕駛一小客車超速逆行,在行駛中與迎面正常行駛的一輛帕薩特轎車相撞,造成對方車內人員兩死兩傷的嚴重後果。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明,死傷人員中有兩人為城市戶口,兩人為農村戶口,那麼應如何賠償呢?
劉淑霞律師認為,《侵權責任法》生效以前,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正是該規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不同戶籍身份的受害人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懸殊,從而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實際上,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區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來確定不同的賠償標准,主要考慮到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的實際狀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適用該司法解釋,確會造成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賠償金相差甚遠,顯得非常不公平。《侵權責任法》生效後解決了這個問題,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具體到本案,如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死亡人員中既有城鎮居民也有農村居民,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可以以相同數額(即按城鎮居民標准)確定死亡賠償金。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這意味著交通事故等引起多人死亡的案件中賠償標准統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賠償,『同命同價』,人命不再有高低貴賤之分。
別人開我車責任誰來擔
李女士外出時被車撞傷。經交警認定,肇事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交警告訴李女士,肇事車輛是司機從某汽車租賃公司租來的。那麼,汽車租賃公司對李女士應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呢?
任波律師認為,《侵權責任法》施行前,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認定機動車所有人對第三人損害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租賃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纔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租賃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機動車所有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須以其主觀上有過錯為前提,否則,無過錯則無賠償責任,改變了以往『不問過錯、一概擔責』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不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
本案中,《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前,肇事司機及汽車租賃公司應當對李女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則要看其是否有過錯。因此,李女士如果要求汽車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證明汽車租賃公司具有過錯。
肇事逃逸交強險須賠保
王某駕車外出,將一行人撞死,王某駕車逃逸。此次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上有交強險,發生事故時仍在保險期間。王某駕車逃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
王玉青律師認為,我國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對此種情況並無明確規定。在實際理賠中,保險公司往往對肇事逃逸拒絕賠償,因此導致很多訴訟,也給老百姓造成了一個認識誤區: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不賠。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這種問題將不會存在。該法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此條明確規定,即使交通肇事者逃逸,交強險也應當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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