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今年7月1日即將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首次把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設立專章進行規范,不僅明確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對醫患雙方的行為進行了規范。記者昨日從本市多家醫院了解到,目前各家醫院都在著手學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例,有的醫院還專門聘請法律專家對醫護人員進行培訓,以杜絕和避免醫療事故和糾紛發生。法律專家表示,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醫療法律的統一,對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不再實行舉證倒置而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同時也加強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保護,有利於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核心內容: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責任
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了新規定。例如,2007年北京發生了丈夫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導致孕婦和胎兒雙雙死亡的事件,該事件曝光後很多人指責醫院見死不救,而醫院則提出按有關規定施行手術必須征得患者及其家屬同意。此次《侵權責任法》中就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再有,《侵權責任法》還規定,患者如果因為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損害,除了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等。
業內觀點:新法規范執業行為
記者針對《侵權責任法》也采訪了本市幾家醫院醫政科的負責人以及多名醫生,他們表示,《侵權責任法》大的原則就是保護人的權益,其中包括醫院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今後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度也可能會更高。這些都要求醫務人員今後要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和規范執業行為。
醫生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和掌握知情同意原則,同時還要充分認識到病歷及各種醫療文件書寫的重要性和其具有的法律地位,認真細致地做好病歷及各種醫療文件書寫工作,妥善保管各種醫療文件及資料。
律師解讀:針對醫療糾紛體現三亮點
擁有豐富醫療訴訟經驗的天津易道律師事務所的時光律師昨天對記者表示,通過對比新舊相關法律規定,他認為《侵權責任法》對醫療糾紛的規定具有三方面顯著亮點。
亮點一:新規定平衡了醫患利益關系
《侵權責任法》既不會被指為保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立法,也不會因過分強調患者利益而導致醫療機構過分診療、防御診療,這樣的規定可以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
亮點二:實現醫療法律的統一
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二元化』問題,在確定損害賠償項目和賠償標准時既有適用衛生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情況,也有適用《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情況。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賠償范圍窄、標准低,所以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是醫療法律中位階最高的一部,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醫療法律的統一。而且新法沒有特別規定醫療損害的賠償范圍和標准,這意味著醫療損害與其他類型的侵權是一致的,將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准。
亮點三:重新分配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以前對於醫療損害賠償實行的是舉證倒置,雖然是患者提起訴訟,但舉證的是醫院,現在《侵權責任法》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上體現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並且明確列舉了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這樣的規定既符合現代法學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又沒有忽視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有利於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本市各醫院認真學新法
記者從本市多家醫院了解到,目前本市各家醫院都在認真學習《侵權責任法》,不僅僅是將其內容轉發給各個科室要求醫務人員認真學習,有的醫院准備或者已經邀請了法律專家就其中的規定進行解讀。醫院的負責人們表示,《侵權責任法》出臺後醫療界會有一個消化的過程,通過深入學習纔能對進一步規范操作、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和規范執業行為起到推動作用,作為醫療工作者要首先學懂法,纔能更好地為廣大患者提供服務,把本職工作做得更好。(新報記者徐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