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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原西安市人事局依據省公務員局有關文件,制發了錄用張競為西安市城改辦城市規劃職位公務員的通知書,並開具了行政介紹信等。10月22日,張競到西安市城改辦報到,西安市城改辦予以接收。但10月26日張競上班時,被告知因為有人反映等原因需要暫緩上班。隨後,西安市城改辦又通知張競取回報到手續。
通報指出,張文祥在上訪等公務場合未經告知和許可擅自錄音,且未經核實即予以擴散或提供給記者發表,以及在互聯網上發布不實言論,對全省公務員錄用工作正常秩序造成了嚴重乾擾。特別是在新錄用公務員張競報到後,張文祥到西安市城改辦以極端做法阻礙西安市城改辦接收張競上班。西安市城改辦以張競專業不符合要求、有人反映怕影響穩定、法院未作出判決為由,拒不執行錄用決定,『暫緩接收』並退回張競公務員錄用手續。《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同時,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公務員局、省紀檢委(監察廳)沒有撤銷或否決省公務員局所作錄用張競為公務員的決定,因而,省公務員局所發錄用文件中對張競的錄用決定屬有效決定。
2010年7月22日下午,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西安市城改辦城市規劃職位第二名考生張洋,以陝西省公務員局為被告提起的行政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對張洋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2009年錄用張競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科員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依法駁回;認定張洋『依法判令被告作出錄用張洋為2009年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科員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不屬於司法權范疇,依法不予支持。(考錄辦記者齊小英李燕萍秦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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