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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隨父母到一家餐館就餐。用餐過程中,王某的母親在包子中發現了飛蟲。經交涉餐館退還了王某一家餐費,但王某因為肚子餓仍然繼續食用餘下的包子。餐館的男服務員見狀說了很難聽的話並上前強行收走包子。王某的父親為此非常生氣,遂與男服務員發生口角。爭吵過程中,王某的父親順手將桌上的包子及托盤向男服務員砸去,未砸中,男服務員撿起盤子又砸向王某的父親。盤子砸到牆上,後反彈到王某的頭上,將王某頭部碰傷。事發後,王某以餐館和該服務員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其醫療費、整容手術費、營養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餐館僱傭的服務員與王某的父親發生互毆導致王某頭部受傷,餐館和該名服務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王某的父親在與人發生口角時,未能保持冷靜,對於本起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於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最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0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僱員侵權的僱主責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具體到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在僱員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餐館與男服務員之間具有特定的僱傭人身關系,服務員的行為受餐館老板意志的支配和約束,對於其在這起事件中的侵權行為,餐館老板作為僱主沒有及時制止,疏於監督、管理,最終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因此,餐館老板作為僱主應對其僱傭的服務員在其工作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但是,考慮到服務員在本案中用盤子砸人的侵害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傷害的故意,並導致了王某受傷的損害結果,應依法與其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本起事故的發生,王某的父親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的受傷是由於其父與男服務員並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所致。所以,其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案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前,2010年7月1日之後,侵權責任法開始施行,該法對此種情況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類似的案件就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了。最後,律師要提醒大家,作為顧客,遇到類似的情況一定要冷靜。作為僱主,選任僱員一定要得當,同時要加強監督、管理和教育,以免僱員個人的不良行為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淑霞寇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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