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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27日訊 據《今日早報》報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祖年作了《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采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並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該條規定被媒體解讀為旨在禁止「人肉搜索」,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丁祖年說,『法制委員會就此問題專門聽取了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根據起草單位說明,草案本意是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共信息的公用企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以及禁止在網絡與信息系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等,並非對『人肉搜索』的規范。
有關專家認為,該條表述不夠清晰確切,本意不夠明確。為此,建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其修改為『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院、物業、房產中介等掌握公共信息的單位,不得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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