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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該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記者注意到,原先因被認為是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廣受關注的條款已被刪除。
目前該條款已被修改為『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億元、物業、房產中介等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不得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
5月提交初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中,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該條款因被認為是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廣受關注。
而浙江《草案》的起草部門——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上述條款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並非針對「人肉搜索」』。同時,在6月底針對該《草案》召開的專家和有關部門立法座談會上,浙江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對該條款的解釋為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眾信息的公用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以及禁止在網絡與信息系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等,『起草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信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浙江省經信委政策法規處處長陳建忠表示,起草時也考慮過是否要禁止『人肉搜索』,但因其特別復雜,最後沒有作為立法內容。『草案本意是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眾信息的公用企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以及禁止在網絡與信息系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等,並非針對「人肉搜索」的規范。』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祖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關專家認為,原條款表述不夠清晰確切,本意不夠明確,因此作出了修改,突出『保護公眾信息』的立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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