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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一舟
河南鄭州市日前出臺《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規定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等12類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7月28日 《人民日報》)
拒絕參加公益勞動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這樣的『門檻』著實有些怪異。參加公益勞動是現代社會公民基於公民精神的、一種自發的道德行為,與『低保』何乾呢?參加公益勞動與否,取決於公民自願,況且申請低保者都是低收入群體,整日為生計奔波尚且自顧不暇,強制性要求低收入者參加公益勞動纔能申請低保,也忒苛刻了些。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面向低收入、經濟困難人群推行的一種社會福利政策,體現了國家對這一群體的關愛。沒有哪一條政策或者法規,要求低保戶在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時,必須做出公益的『奉獻』。某種意義上說,『拒公益不低保』與個別地方要求低保戶做義工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暴露出某種制度性歧視:拿著政府給的低保錢,就必須為社會做貢獻,既然政府有『恩』於你,你就得知『恩』圖報!
這些年,為了防止騙保現象發生,各地都紛紛出臺了比較嚴格的低保審查批准制度。然而,縱觀一些關於低保的地方規范,在過分注重制度縝密和制度嚴謹地同時,卻無形中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忽略和無視了低保戶作為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一些涉嫌侵權的『條款』出現在制度中,就構成了制度性的歧視。
更重要的是,很多帶有制度性歧視色彩的嚴格的低保規范,也只是給真正需要低保的人設置了一層又一層的障礙,不允許這個、不准那個;但對於那些有『關系』和『門路』的人則是形同虛設,『人事局副局長夫人吃三份低保』就是一個例證。
低保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權。盡管存在『騙保』現象,但也不宜在法律之外人為設置低保的門檻,而是應該在構建『透明低保』上下功夫』——在此方面,有些城市的做法值得借鑒:將低保家庭戶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金額等信息有限公開,同時也將低保的資金管理、保障人數等存放於部門檔案盒裡的信息廣而告之,實施透明化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這樣的規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行政機關都應予以信息公開』。顯然,低保信息公開符合這一原則。也許會有人認為,公開低保信息會侵犯低保者的隱私。但其實,『透明低保』視野下的低保信息公開,是一種嚴格把關的、制度性的基本信息公開,而不是隱私信息公開。
有了『制度性公開』,自然就不會出現『制度性歧視』的事情。實際上,透明低保是制度進步的必然,我們期待著那些發散著有形或者無形的制度性歧視味道的制度,能夠在制度進步中得到改良和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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