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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個廢品回收單位壟斷小區內廢品回收生意的行為,不少流動廢品回收個體表示不滿,『同樣搞廢品回收,為什麼他們收得我們就收不得?』
記者了解到,居委會與廢品回收單位簽訂協議,根據社區大小,每年收取1000—2000元左右的管理費。這些錢統一交給街道有關部門,作為居委會舉行活動的預算外經費。
一長期從事居委會工作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樣做主要是為了規范小區治安環境,限制並減少社會閑散人員出入小區。
津濱正通律師事務所李娜律師認為,居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管理權,因此無法代替全體業主向廢品回收站收取管理費。而且,居委會指定廢品回收站的行為本身,在一定范圍內侵犯了其他廢品回收個體或單位的權利,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記者張文弟實習生王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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