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08月02日訊
一人拿著舊輪胎到一家輪胎超市更換,拆除過程中輪胎爆炸,造成此人手臂粉碎性骨折。誰該為這起意外負責?7月29日,臨海法院調解了這起案件。
2008年5月9日,因小鏟車上的舊輪胎磨損厲害,婁某騎著三輪車,將一只舊輪胎運到臨海市區准備修理或更換。但是,問了很多家輪胎店,都沒找到相同型號的輪胎。接著,婁某來到後山附近的一家二手輪胎超市。
婁某稱,超市說可以更換新輪胎。超市方在拆除舊輪胎的過程中,要求婁某用扳手把輪胎的螺絲固定住,但因沒有對輪胎進行放氣。突然,輪胎發生爆炸,造成婁某手臂粉碎性骨折,用去醫療費25800餘元。
婁某認為,超市應為他的受傷承擔責任。兩年來,雙方始終不能在賠償上達成一致意見。今年6月,婁某向臨海法院提起訴訟。
超市店主認為,自己店裡並沒有合適型號的輪胎供婁某更換,但認為這個輪胎已經磨損嚴重無法修理,確實建議原告更換新輪胎。但該店內無匹配輪胎,婁某可以自行到別處詢問、維修,後婁某要求借用工具自行拆除。婁某在拆除鋼圈上的舊輪胎時需要人幫忙,超市店主好意『幫工』,不料發生了爆炸,自己也被炸傷,故不應當承擔原告的損失。
到底誰是拆除輪胎的行為人,這成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認為,拆除輪胎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工具,自己連車都沒開過,不可能自己拆除輪胎,被告的專業工具也不可能隨意給自己使用。即使原告在被告的營業場所自行拆除輪胎受傷,被告疏忽了對該行為危險性的提示,也應承擔責任。被告超市方則認為,原告自稱是來買新輪胎的,既然不是來修理的,則自己並沒有義務幫其拆除舊輪胎,因為以往這種拆除都是收費的。雙方並沒有談過價格問題,也還不存在買賣關系,沒有義務則也沒有責任。
盡管當事人雙方對由誰承擔責任爭執不下,但經過承辦法官多次調節,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輪胎超市方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合計1.4萬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發生交易或訂立合同等經濟行為過程中,應注意區分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並體現誠信原則。當糾紛發生時,也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盡量保存和收集證據。當客觀事實真偽難辨的時候,證據和日常交易習慣往往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因素。據臺州晚報記者趙雲通訊員張鑫徐維堅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