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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貴報刊登《獎勵『小善』關鍵在『善後』》一文,筆者認為,道德方面的『善舉』還是交由道德范疇褒揚為好,政府方面當然需要鼓勵正面的社會行為,但做好事直接和金錢掛鉤的獎勵方式卻顯得畫蛇添足,因為靠金錢激勵得來的善行,裡面反倒『摻進』了雜質。
眾所周知,『勿以善小而不為』是做人的一種境界,是自覺無私的奉獻,『善舉』是人性當中最美麗的光輝,是人間用金錢無法衡量的無價之寶。然而,筆者覺得江蘇省《宿遷市治安志願者積分考核獎勵管理辦法》出臺的初衷是弘揚人間『善舉』,實際上,卻做了『褻瀆』行善之錯事。你想,往日你若做件善事,無論受益者還是旁觀者都認為是『學雷鋒』,如今《辦法》出臺後你再做好事,甭說他人懷疑『誤解』,連你自己也會『嘀咕』該不該做。
筆者以為,善有善報的價值觀務必倡導,但不應該以金錢回報的方式進行。把善行和金錢直接掛鉤,歪曲了勸人向善的本意,提高公民道德素質,還需腳踏實地從精神文明建設入手,而不能走金錢獎勵的『捷徑』。
(天津趙?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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