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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 財政部2日宣布,財政部已於近日下發了《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進一步規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財政部表示,該通知是對財政部等三部委2008年12月下發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根據通知,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財政部等三部委2008年下發通知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後纔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通知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基金會,在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在基金會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通知同時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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