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知道井下是有危險的,那麼礦領導肯定是寧願承擔法律責任也不願拿自己生命開玩笑。 7月31日13時30分,雞西市恆鑫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時井下有26人,除生產礦長和值班井長成功昇井外,24人被困井下。 領導及時昇井了,所以幸免於被困;礦工沒有『昇井權』,所以不能幸免,面臨的是生死未卜。刻意要求煤礦領導與礦工同生死毫無意義,要求領導與工人同時下井、昇井的制度初衷也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說,只有將有能力避免事故的人同工人的安全捆綁在一起,安全問題纔有可能得到更多的重視。如果礦領導是可以隨時昇井的,或者領導下井就是做做樣子,發生事故的概率在領導那裡極低,領導們就沒有足夠的動力去避免事故的發生。 據悉,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煤礦企業違法違規生產,而出事的礦井在2010年已被列為關閉礦井。原來,這個礦井是帶病冒險生產;這個情況領導們肯定是知道的,所以大領導,比如礦主,可能是不下井的;小領導,比如礦長和井長,下去一會兒也要趕緊跑上來,因為他們知道,說不定啥時候就出事了。工人們呢,要麼是不知道有危險,要麼是知道有危險也沒有辦法。 現在看來,『領導下井並與工人同時昇井』的規定,並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發生。即使對不按規定下井進行嚴厲問責,甚至追究法律責任,也無法保證這項制度的有效落實———如果明知道井下是有危險的,那麼有些人肯定是寧願承擔法律責任也不願拿自己生命開玩笑。 要使領導下井制度得到落實,僅規定對礦領導問責、約束力度肯定不夠;一是必須保障工人監督、投訴和『拒絕下井』的權利;二是必須有對屬地主管部門及其官員的嚴厲問責制度———礦領導若不下井,或只是做做樣子,應追究屬地官員的責任;乃至像原長治市委書記呂日周主張並親自踐行的辦法:政府領導,甚至縣、市委書記要定期下井。這樣,便不怕礦領導不下井;礦領導不下井不行了,安全問題也就有人管了。(馬滌明)(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