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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男子在乘坐機場大巴車從北京回津途中,要求提前下車遭拒,與司機發生爭執中爭搶方向盤,導致大巴車撞上一立交橋防護墩,車上兩名乘客受傷,近日,北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男子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了解,30多歲的本市男子趙德(化名),在某私營企業跑業務,今年年初一天晚上,他從北京機場乘坐大巴車返回天津,途徑北辰區宜興埠立交橋上時,趙德要求司機為他停車。
司機表示,該車直達南開區天環客運站,公司規定《省際班線車輛中途嚴禁上下車》。趙德想在離家近的地方提前下車,再打出租車能省點錢,於是他拎著行李箱來到駕駛座旁邊堅持要下車,司機以『違反規定會被公司罰錢』為由拒絕,雙方發生口角,趙德動手拉扯司機,試圖爭搶方向盤,司機失去平衡,車子猛地向右方偏,司機雖然一腳急剎車,但大巴車已經撞在立交橋防護墩上了,造成保險杠、車門、車燈等脫落或不同程度變形,車上兩名乘客輕微傷。事發後,司機報警,趙德被傳喚到派出所。
後經鑒定,大巴車更換零件、修理費等經濟損失5萬餘元,立交橋防護墩修復價格740元。案件審理階段,經法院主持調解,趙德委托家屬分別賠償了受傷乘客、司機及所屬公司6萬餘元。庭審中,趙德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請求輕判。
近日,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德為達到個人目的,故意乾擾汽車司機的正常駕駛,致使正在行駛中的載人機動車撞到橋墩防護欄上,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於此案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方諒解,故依法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被告人趙德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實施足以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本案被告人是典型的遇事不冷靜、衝動而惹禍。這個極端事件也折射出人們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文明習慣』,如客運車輛未到站,乘客就高喊『師傅,受累踩一腳』,再如有乘客與司機因瑣事而嬉笑聊天或謾罵吵架的現象。法官提醒,司機和乘客都要樹立法律觀念和公共意識,不要為一己之私或圖一時方便,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