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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8月4日電:2003年7月,張新(化名)畢業於天津市某中專學校的中西藥管理與營銷專業。同月,進入天津某醫院中藥房,直到2009年2月。對於近六年雙方之間的關系,張新認為是勞動關系,醫院認為是實習關系。2009年2月,張新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補繳社會保險,支付雙倍工資、工資差額補償』。同年4月27日,紅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醫院為張新補繳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的社會保險。
醫院向紅橋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補繳社會保險。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做出了與仲裁裁決相吻合的判決。
不料,當事雙方紛紛上訴。院方仍堅持與張新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張新則認為,一審法院支持得少了,他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醫院與他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繳自2003年7月以來的保險及公積金,補發上述時段的工資差額,同時,支持2008年1月新規定出臺以來的雙倍工資。
二審維持原判後,張新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庭最終只支持了雙倍工資的請求。兩方不服再次向紅橋區法院起訴,該院認為就同一問題再次主張權利,不予支持。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審,目前終審結果還沒出來。
案件疑問 張新是如何進到醫院的?關於這個問題,當事雙方的說法不一。張新稱,畢業那年,醫院到他所在的學校招人,他就這麼被招進來了,同時被招的還有另外一個同學。後來,只有他留了下來。而醫院則一再強調,張新是『通過關系』到醫院實習培訓的。
醫院一方在此強調,醫院是事業單位,國務院《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凡出現崗位空缺都要試行公開招聘。院方還稱,根據《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對中藥銷售員、調劑員,『國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制度,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實習生』能乾藥師的活?庭審過程中,張新自稱他到醫院時,只有中專學歷,工作過程中堅持學習,拿下了大專學歷,今年又拿下本科學歷,就學歷一條來講,他已經達到了醫院的崗位要求,但是,張新在中藥房從事的是調劑員的工作。當事雙方均承認,這個崗位必須有藥師資格的人纔能做。而張新沒有資格,就成了醫院不用他的理由。在此,張新的代理人,他的父親不樂意了。『我們沒有資格,你們為什麼讓我們在那麼重要的崗位工作那麼長時間?』對此,醫院方面的代理人稱:『不是工作,是實習培訓。』而在法院判決書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描述:『被告(指張新)事實上為原告(指醫院)提供了勞動,原告也同意且從中受益。』
律師說法 三個條件具備就是勞動關系市律師協會勞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勇接受采訪時稱,目前,我國用工關系有『二分說』和『三分說』,前者將用工關系分為公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兩種,後者分為公務關系、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實習關系包括在「三分說」的人事關系中。』王勇說,『我個人認為,實習和勞動關系是平行的,但實習跟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如果有規定,實習六年也沒問題,但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
據王勇介紹,目前,法院界定勞動關系存在的標准有三:一是員工提供勞動;二是單位支付了報酬;三是兩者之間有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如果三個條件具備就認定是勞動關系。』(記者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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