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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務犯罪一審判決
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是與時俱進的有益舉措
方工
天津北方網訊 在全國檢察機關第四次公訴工作會議上,高檢院領導提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同步審查(以下簡稱同步審查)制度。這是對檢察機關全面加強法律監督職能,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意義重大的一項改革措施。
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檢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性質和職能的重要體現。全面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是黨的明確要求和群眾的迫切願望,對於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監督,就沒有健全鞏固的法治,沒有切實的訴訟監督,就沒有法律統一公正的實施。
源於此,曹建明檢察長在201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作的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要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強調把人民群眾的關注點作為訴訟監督的著力點,努力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范監督,要加強對刑事審判特別是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年初制定的關於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明確提出:檢察機關要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為目標,全面加強和改進訴訟監督工作。
公訴工作不僅承擔著指控犯罪的任務,而且還承擔著對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如果說,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那麼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就是公訴工作的一項基本的職能內容和重要的價值體現。能不能在對審判活動的訴訟監督方面有所作為,對法院的判決從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性質是否准確、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以及量刑是否適當等多方面進行嚴格審查,能不能發現錯誤並依法提出抗訴或提出糾正意見,從而發揮監督的應有作用,是公訴工作必須解決的問題,也是面臨的現實考驗。質量高,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法治建設和檢察事業是貢獻,做不好,就有違人民的期望,與公訴工作在檢察事業中的地位職責不符。對此,必須增強緊迫感,決不能敷衍塞責,無所作為,必須真抓實乾,做出讓人民滿意的真實成績。
但是毋庸諱言,當前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很多司法機關面臨著說情風的困擾,在一些地方甚至帶有公開化、常態化特點。受其乾擾和影響,一些地方職務犯罪懲罰的輕刑化、非監禁化情況相當突出。據統計,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其中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判處免刑和緩刑的比例高達85%,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佔已被判決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2.68%。
腐敗行為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人民利益,人民群眾對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深惡痛絕,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對腐敗現象嚴肅查處。但是對職務犯罪案件心慈手軟實行輕刑化和非監禁化的處罰,背離了群眾對廉潔從政的期待和懲處腐敗的意願,不符合反腐敗斗爭大局的需要,也有損法律權威。尤其是,在腐敗現象仍處於高發期,腐敗行為多發的形勢下,更不利於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更易招致公眾的不滿,沒有絲毫正面效果,所以必須態度鮮明地堅決予以防止和糾正。
從法律層面說,防止和糾正對職務犯罪案件處罰輕刑化、非監禁化現象,提高司法質量,保障反腐敗斗爭成效,是法律監督職責的題中應有之義,檢察機關責無旁貸。公訴工作要完成好正確履行職責,強化訴訟監督,服務黨和國家反腐倡廉工作大局的任務,就必須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裁定的審查,尤其要把好事實認定和刑罰適用關,保障審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動正確適用法律。但是,檢察機關並沒有與社會隔絕,影響法院產生對職務犯罪輕刑化、非監禁化判決的因素,也同樣乾擾著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以致有的檢察機關出現明知法院量刑不當,卻不敢抗訴、不想抗訴或不好意思抗訴的問題。也有的檢察工作人員,執法能力不足,不能發現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裁定中的問題,不能提出糾正意見。這樣的辦案心態、執法行為和監督效果,嚴重影響對職務犯罪的嚴肅懲治,有損檢察機關的形象和聲譽。對職務犯罪處罰不力的現實情況已經成為全社會的關注點,屢屢受到公眾批評,急需作為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著重點,下功夫花力氣采取各種措施認真解決。
檢察機關對法院判決裁定只進行同級審查的傳統監督方式,曾經起過應有作用。但是,當前傳統監督方式已經不能適應變化的社情、形勢需要,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再墨守成規,對傳統模式一成不變,就無法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程度。針對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對檢察機關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和法律對檢察機關審查判決的授權,果斷改革履行職責的內部工作方式,推出同步審查制度,不但體現了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的精神,符合服務大局,強化監督的理念,也適應了群眾的新期待和形勢的新要求。所以,同步審查制度符合權力制衡的法治原則,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司法權力之一的法律監督權的行使,也需要制約和監督,同步審查,就具有權力的互相制約和監督的意義。同步審查不是出於對下級檢察院或某位公訴人的不信任,這項制度的設置,對監督權力而言,追求的是防患於未然避免權力使用不當的情況;對外部影響而言,追求的是形成合力抵制對依法辦案肆意乾擾的效果;對審查質量而言,追求的是防止因能力不足而出現錯誤結論的問題。各級檢察機關通過同步審查制度,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體現法律監督的整體力量,可以提高審查判決的質量,有效防止輕刑化、非監禁化。同時,還有助於上級院發揮辦理案件的指導作用,通過司法實踐,平衡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罰標准,對正確適用不起訴處理也有積極意義。這樣可以使對案件的處理和法律的適用,相對得到統一,盡量避免下級院各行其是,達到增強法律權威和檢察工作效能的目標。
有的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曾對同步審查措施開展過試點,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務犯罪輕刑化、非監禁化問題,取得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人數同比都有較大幅度下降的效果。這個事實也證明同步審查有利於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對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理職務犯罪,能夠發揮出積極的監督和保障作用。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這項制度必會產生良好的效果,具有光明的前景。
實際上,加強審判活動監督不僅是檢察機關自身要求,而且也是社會各界群眾的心願,同時也獲得了審判機關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2008年就率先制發了《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大力監督並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體現了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高度重視。北京市檢察院近年來加大對判決的審查和對錯誤判決抗訴的力度,得到了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的積極配合,他們對抗訴案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二審時通過對案件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等方式堅決予以糾正。這些都給檢察機關正確處理司法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與監督制約的關系,改進監督方法,增強監督實效,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權威,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徒法不能自行』,僅僅有好的制度和機制還不夠,實行之後能否取得成效,必須紮實地做好必要工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將在已有的工作基礎上,認真貫徹執行同步審查制度。一是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同步審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如既往地堅決防止對職務犯罪案件格外從寬的做法,增強執法監督能力。二是積極實踐。各級院明確責任,形成合力,弘揚法治精神認真履行職責,發揮能動性積極性,保證同步審查正常運行。三是總結經驗。在司法實踐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總結經驗,能動地完善和加強同步審查制度,使之在司法實踐中取得最佳效果。
(作者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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