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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先生與翁女士原是一對恩愛小夫妻,雙方系自由戀愛,衝破家庭的阻撓,於1999年舉辦民俗婚禮,2004年到當地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雖未育有子女,但小兩口過得甜甜蜜蜜,幸福美滿。但世事難料,2005年9月,翁女士突然重病入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翁女士患有心肌炎引起的後遺癥『QT間隙延長綜合癥』,導致其昏迷不醒,此後一直處於植物人狀態,靜靜地躺在醫院。
5年來,葉先生一邊努力上班賺錢,一邊在病床前悉心照料昏迷中的妻子,過著常人難以想象的艱苦生活。久而久之,他漸漸的身心疲憊,瀕臨崩潰的邊緣,但他始終放心不下可憐的妻子。今年7月,葉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翁女士的婚姻關系。令人感動的是,訴狀上還有另一項訴訟請求:『由原告繼續扶養被告』。
庭審中,翁女士年邁的父母談及其女兒時多次落淚,而葉先生也是一臉的惆悵和無奈。經驗豐富的周法官通過詢問,覺察到葉先生與岳父岳母以往的關系較為融洽,在照料翁女士期間也能互相配合體諒,有著一定的調解基礎。於是,他便以親情為突破口,做雙方的心理溝通工作,調解工作一直在尋找著親情與法律的最佳平衡點,在保障葉先生追求幸福權益的基礎上,兼顧翁女士今後的正常生活。經過幾次磋商,雙方終於達成一致,葉先生當庭撤訴。同時法官告知葉先生,半年後他仍然有訴權提起離婚。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盡管原告表示離婚後仍然繼續照顧妻子,但這是於法無據的,離婚後原告就沒有扶養妻子的義務了。該案第一次起訴到我院,我們致力於調解不離,是追求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但半年後夫妻還是維持僵局,原告依然想離婚,那也是可以判離婚的。這樣從法律上說得過去,從社會道德上也說得過去。像這樣的案,不會永遠判不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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