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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雲南)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對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犯徐冬京執行了死刑。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徐冬京、尹慧芬從緬甸購買毒品後,組織、指揮他人運至我國境內販賣。其中,徐冬京組織、指揮他人走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4起,共計26571.42克,尹慧芬參與組織、指揮他人走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1起,共計24771.3克。2008年4月22日,徐冬京、尹慧芬在緬甸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其住處查獲軍用手槍一支、子彈3發。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徐冬京、尹慧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報送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雲南省高級法院依法核准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後,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徐冬京的死刑裁定,撤銷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尹慧芬的死刑判決,改判尹慧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儲皖中艾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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