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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利用擔任收款員的職務便利,一男子侵吞公司營業款3.3萬餘元用於個人揮霍。日前,南開區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今年54歲的劉某曾於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間擔任本市一家科技公司的收款員。其間,劉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不填寫收據底聯、瞞報收取營業款數額等手段,多次將其從河北區、東麗區、北辰區等18家網吧收取的本公司營業款共計3.3萬餘元佔為己有,用於個人揮霍。公安機關接到公司報警後經立案偵查,將劉某抓獲歸案,並將劉某家屬主動退繳的全部贓款,依法發還給上述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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