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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通訊員於秀珺王欣鋼)一男子醉酒駕車,在立交橋上將路人撞到橋下致死。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2月14日凌晨,張某飲酒後駕駛一輛灰色夏利牌轎車,在本市東興立交橋上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東興園小區門前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孫某撞到橋下,致其當場死亡。經交管局河東支隊中山門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檢驗,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8.6mg/100ml,系醉酒駕駛。不僅如此,通過技術鑒定,該車的剎車系統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無視國家法紀,酒後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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