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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9月1日起施行
員工享有10項安全保障權利
鼓勵高危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獲悉,《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日前已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介紹,與原《規定》相比,該《條例》完善了本市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重點強化了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規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等。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鼓勵高危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積極鼓勵本市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一次性存儲風險抵押金,用於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對於不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又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從業人員的10項權利和4項義務 從業人員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權、安全風險知情權、獲得勞動防護權、獲得安全教育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權、安全建議權、違章拒絕權、緊急避險權、經濟保障權、其他等權利,並負有遵章守紀、接受教育、使用防護、報告隱患等義務。
企業要對員工進行四類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並建立健全培訓檔案: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企業采取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凡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采取防護措施,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評價不符合職業健康標准的,必須及時采取治理措施。
高處作業須取證後上崗 《條例》規定,從事外牆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空調設備安裝等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飯店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的液化石油氣罐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使用兩個以上不足50公斤壓力罐裝燃料的,應當分散使用,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謊報、瞞報、破壞現場致事故無法查明,可認定為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謊報、瞞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經過、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情況,可認定為該單位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記者柳悅 通訊員言金明 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