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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8月9日電:為了規范醫保就醫診療行為、促進醫保誠信體系建設,天津為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藥師)立規矩:存在不核實患者醫保身份等10種行為之一的,將會受到處罰。
天津市委辦公廳近日轉發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擬定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診療監督管理辦法》,明確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藥師)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規定,自覺規范診療和醫保藥品購銷行為,認真履行醫保誠信義務,不得有以下10種行為:
編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不核實患者醫保身份;不經參保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使用非醫保支付的藥品和檢查、治療項目;將醫保藥品目錄外的藥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為醫保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將非醫保支付的病種和診療項目篡改為醫保支付的項目;以為參保患者治療為名開具藥品處方或購藥憑證,串通參保患者不取藥而兌換現金或有價證券;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生育保險有關材料;不按病情隨意使用貴重藥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
根據這一辦法,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藥師)若存在這上述10種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隨時終止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資格,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不再列入醫保服務醫師(藥師)名錄。(記者周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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