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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溫嶺市石塘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陳雲進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今年5月5日晚,陳雲進從溫嶺市松門鎮商港大酒店喝酒後,駕駛自己的福特牌轎車,經林石線駛往松門鎮瑞金小區自己的家,約20點鍾時在經過該鎮松南村路段時(該路段劃設人行橫道線),因夜間駕車,在經過人行橫道附近時未減速行駛,又因注意力不集中,以致未及時發現在人行橫道橫過機動車道懷抱著小孩李安洋的行人李和,導致該車碰撞李和,造成李和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李安洋受輕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陳雲進駕車逃離了現場。
第二天早晨,陳雲進主動到溫嶺市交警大隊投案。經交警部門認定,陳雲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後陳雲進家屬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陳雲進家屬一次性賠償了受害人家屬現金人民幣59萬元。
法院認為陳雲進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駛汽車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了死者家屬損失,獲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遂一審減輕處罰判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陳雲進依法被判處刑罰後,將被開除公職。(記者陳東昇通訊員葉長杉李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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