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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09日訊
日前,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3次主任會議通過,舟山市自本月起實行《舟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提請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市人大任命的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考試制度。《辦法》規定,領導乾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應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命議程之前進行;考試采用筆試方式,實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為合格;提請任命人員考試成績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然不合格的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提請機關撤回提名;不參加考試者不予提請任命;已通過任前考試的人員任期內或換屆後留任原職的,可以不再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辦法》明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並應參加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有: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內容包括公共法律、專業法律兩部分。公共法律主要包括:《憲法》《選舉法》《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人大、政府機關領導乾部專業法律部分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院、檢察院領導乾部專業法律部分包括:《法官法》《檢察官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
據舟山日報紀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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