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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09日訊
近日,龍灣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永嘉縣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所原所長高某提起公訴。
現年44歲的高某2003年至2008年5月任永嘉縣烏牛鎮國土資源所所長,2008年5月後調任永嘉縣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長。他這個所長手中握有不大不小的權利,尤其是經常會和一些房產開發商打交道,想發財的他敏銳地從中捕捉到了『商機』。
2007年,高某向五牛東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板戴某提出,能否把他們公司承建的永嘉烏牛鎮王宅村『世紀名門』樓盤內的鋁合金生意承包給自己做。幾天後,高某又將戴某叫到自己辦公室再次詢問能否參股鋁合金生意。
其實,在這之前,戴某已將『世紀名門』樓盤內的鋁合金生意承包給其表弟做,但為了不得罪這位『土地爺』,戴某提出不用股金,搭乾股就可以。高某認為不出股金是乾股受賄,於是就作樣子『出資』2萬元當作投資款,戴某收下後就出具了一張『收到高某投資款20萬元』的條子給高某。
高某的計劃,確實很『高』。其後,戴某自己實際沒有參與鋁合金生意,也沒有將高某2萬元投資鋁合金生意的情況下,在一年內分兩次送給高某20萬元現金,每次10萬元。作為回報,高某在履行私建報批職責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多項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上為戴某提供幫助。
檢察機關認為,高某為逃避因收受乾股而承擔法律責任,象征性地出資2萬元,獲得20萬元入股的收條,且事後收取戴某所謂的20萬元分紅。其出資額與分紅相差懸殊,且分紅沒有其他股東證言、工程分紅核算等其他證據支持。因此,盡管高某有象征性出資,實質仍屬收受乾股。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
據溫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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