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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規定,今後一段時間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都要報上級審批。最高檢要求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將對個別乾部的批評甚至過激言論視為誹謗犯罪。(8月8日 《華西都市報》)
誹謗與批評,終於在輿情洶湧的各色公共事件後,有了司法的回音。最高檢的規定一如及時雨,給正當批評、甚至過激言論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新規的『亮點』有三:一是提出『准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乾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二要要求『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屬於自訴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決定;三是要求『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的制度』,『今後一段時間內,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於公訴情形並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院審批,以便幫助基層院排除乾擾,確保辦案質量』。欣慰之餘,回頭看看,這些『亮點』更多的恐怕還是既有常識。
正如專家所言:自靈寶帖案以來,討論批評政府官員的公民是否構成誹謗罪似乎早有多餘。重慶的『彭水詩案』,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書案』,陝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山東的『高唐網案』,遼寧的『西豐短信誹謗案……那麼多『誹謗官員』或『誹謗政府』事件,被拘的當事人似乎都比執法者更理性,經常一語戳穿法律的真相——在『上級』的關注下,『誹謗』臨了也都淪為欲加之罪的鬧劇一場。於是,即便是街頭巷尾的民眾,也知道刑法上並沒有『誹謗政府罪』、也沒有『誹謗官員罪』的常識。今次最高檢的『新規』,只是對專業人士的繼續普法,是重申、是提醒,形式意義或許大於實體意義。
其實,公安部2009年就下發了《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指出『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為侮辱、誹謗,通過刑法解決,不僅於法無據,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遺憾的是,2010仍是一個『被誹謗年』。講道理,有時候不如立規矩。
不能不說,初衷良善的『誹謗罪』有時近乎成為權力大院的一條狗,博弈之時,就會冷不丁咬你一口。這個過程,其實就是公器異化為私器的過程,是知法犯法的過程,那麼,靠普法紓解癥結顯然算是開錯了藥方。真要有所糾偏,起碼在累積的誹謗冤案中要讓公眾看到司法不阿的力量——對執法犯法者開出了怎樣的罰單?對行政與司法權力之間的糾結作出了怎樣的程序梳理?如果這些問題只是蜻蜓點水,就算誹謗罪的法理邏輯重申N次,就算誹謗罪的常識路人皆知,某些公權執掌者也不會停止對其『看家狗化』的誘導。
這是一個法治社會,自然也是一個主張民權的社會。公民與政府在信息掌控上是永遠無法對等的,那麼,既然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要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權利,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寬容公民善意的錯誤批評、不公批評。(作者: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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