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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蘭州市出臺政策,決定將市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貧富混居』。而此前,湖北省武漢市也提出,不再成片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提倡富人和窮人混居。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對於『貧富混居』政策,『富人』不買賬,『窮人』不領情,深層原因是地方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面臨多重困境。(8月10日《法制日報》)
『富人』不買賬,『窮人』不領情,開發商也反對,這不僅是蘭州現象,其實也是我國實行『貧富混居』政策的現實反應。不管之前『貧富混居』的理由多麼充分,但現實是對這一政策最好的檢驗。因此,其他城市不可盲目推廣『貧富混居』政策,推廣之前首先要反思幾頭不討好的深層原因,更要清楚『貧富混居』的真正含義,要讓這一政策得民心順民意。
在城市窮人居住日益邊緣化、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擴大、保障性住房供應嚴重不足的今天,『貧富混居』政策的設計初衷無疑是好的。法國也通過『貧富混居』計劃來緩和社會矛盾。但我們要正視一個現實,即我們已經不可避免地進入了『身份社會』———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由於生活習慣、消費水平、價值觀念等等的不同,形成了身份上的差異。這是富人與窮人均不滿混居的社會原因。
在一個『身份社會』,顯然只有在互相認同的情況下纔能討論『貧富混居』,生拉硬扯是扯不出和諧社區的。但在社會貧富裂痕加深的背景下,富人與窮人無疑很難產生『共鳴』———富人因為面子問題、生活品質等原因而不願混居;窮人則因為人的尊嚴、生活成本等原因而不願混居。這樣的矛盾如何調節?我想遠遠超出了『貧富混居』的討論。
在我看來,『貧富混居』並不是不可推行,關鍵在於如何推行。目前推行的『貧富混居』政策,其實扭曲了『貧富混居』的真正意思,所以纔導致了幾頭不討好的局面。無論是富人和窮人不滿,還是開發商反對,我以為都極其正常,不正常的現象是,政府把本該自己承擔的住房保障責任,通過『貧富混居』這樣的政策,轉嫁到開發商身上。
蘭州等地推行的『貧富混居』,是在商住小區內配建廉租房和經適房,讓特困戶也有機會住進『富人區』。我以為這是對『貧富混居』的狹義理解,以為讓窮人和富人住在同一個小區甚至同一棟樓上,纔能稱為『貧富混居』。事實上,『貧富混居』的真正含義是,城市規劃要形成『大融合、小分散』的空間布局模式,讓窮人與富人公平地享受公共配套資源和自然環境資源。
我們的現實情況是,在各地城市化運動中,功利抬頭,而公平喪失。公共配套資源比較集中的區域,即所謂黃金地段,往往成為開發商眼裡的鈔票,富人眼裡的身份與地位的象征,更是土地財政的搖錢樹。這樣,本該公平分享的公共資源就幾乎成了富人的專利。在另一端,自然環境優美的區域,也幾乎被富人霸佔。如此一來,窮人在分享配套資源和自然資源時,兩頭都落空。
要想真正推行『貧富混居』政策,不是讓窮人住在富人區,也不是讓富人住在窮人區,而是要在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資源集中的區域多建廉租房小區、經適房小區、公租房小區。也就是說,『貧富混居』的真正含義是,窮人與富人理應在城市中混居,避免出現大面積的貧民區和富人區;既要讓窮人生活得有尊嚴,同時也要滿足富人的虛榮心。
顯而易見,要避免社會排斥與隔離,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生拉硬扯是不現實的。我們首先要認識到修補社會裂痕的重點在於縮小收入差距和貧富差距;其次,通過房地產修補社會裂痕的關鍵在於公共資源公平分享,不讓富人中心化窮人邊緣化;再者,要通過廣義的社會教育,讓富人不歧視窮人,讓窮人不仇富。(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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