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梁素梅)日前,河東區消費者方女士在一家快餐廳購買漢堡包等食品,食用時在漢堡包內吃出一張帶圓珠筆字跡的紙條。最終消費者獲得爭議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並獲得由此產生的誤工費等費用。
方女士當日在河東區這家快餐廳裡購買了價值26.5元的漢堡快餐食品,返回家中食用時,發現其中一個漢堡內夾帶著紙條,紙條上有圓珠筆字跡。方女士正懷有身孕,在食用問題食品後,自感厭食,擔心對胎兒不好,向商家提出了500元的索賠要求,但對方拒絕。
河東區消費者協會接到方女士投訴後,經詢問當事人得知,爭議的漢堡食品價值為12.5元,爭議食品內夾帶的紙條是記載保質期用的,正常情況下應放在盤中食物旁。消協調解認為,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計125元,同時對爭議食品,經營者應當按原購物價款12.5元為消費者退貨。另外,對該消費者的其他要求,消協依據有關法律,因『經營者責任引起的消費爭議,消費者為解決該爭議而產生的交通費、郵寄費、運輸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由經營者承擔』之規定,消協建議經營者承擔消費者100元的維權成本,以上三項合計237.5元。
經過工作人員調解,雙方當事人據此達成一致。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