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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很多人來說,中獎是件幸運的事,而小劉中獎後,心裡卻很別扭。原來他是在公款消費後抽中了大獎,為獎品的歸屬問題,小劉與單位搞得很不愉快。公款消費後中獎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時有發生,而對於獎品歸屬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業內人士。
幸運中獎卻引發矛盾
小劉在本市一家外企工作,一次接待單位客戶時,小劉按領導指示,帶著幾名客戶去一家大型KTV進行娛樂消費。當時該KTV正在舉辦『消費2000元以上可參與抽獎』的活動。一行人盡興歡唱之後,小劉用公款去結賬,根據服務人員的提示,參與了現場抽獎,沒想到小劉幸運地抽中了一等獎,獲得價值近萬元的筆記本電腦一臺。小劉喜出望外,但回到單位後,領導聽說了此消息,卻要求小劉將中獎的筆記本電腦交給單位。小劉有些想不通,認為電腦是自己抽獎得到的,應歸自己所有,如果換個人也許根本中不了獎。要將筆記本交給單位,小劉很不服氣。
公款消費是職務行為
對於小劉的困惑,法律界人士解釋說,小劉是按領導的指示用公款進行的接待消費,此行為是職務行為。雖然小劉認為別人抽獎可能不會中獎,是憑自己的運氣纔中的獎,但這都改變不了抽獎行為是公款消費職務行為一部分的性質。當然小劉當時也可以放棄此次抽獎,或抽獎不中,單位也不會因此責備或懲罰小劉,因為公款消費本身只是獲得了一個抽獎的機會,並不代表一定中獎。至於小劉有運氣中獎,單位可以基於此適當的給以獎勵,但這並不是強制性規定,是由單位酌情掌握。
履行職務受益應歸公
律師表示,既然小劉用公款進行接待消費是職務行為,那麼其參與抽獎就是公款消費職務行為產生的附隨利益,小劉無權取得該獎品的所有權,其應當將所中電腦交給單位。我國法律規定基於職務行為產生的利益或損害他人的利益都由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在職務消費過程中發生危險造成的損失應由單位承擔,不會由小劉個人承擔,同樣在職務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利益也應當由單位獲得,不應由小劉獲得。這也是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而本案中,抽獎是基於公款消費這一職務行為產生的獲利機會,所獲利益當然屬於職務行為的一部分,因此由該獲利機會產生的利益應當歸屬於小劉供職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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