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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8月9日從有關渠道了解到,由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下發各商業銀行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征求意見(8月9日中廣網)。
與目前銀行業紛亂的收費現狀,尤其與消費者對於規范銀行收費的理想要求和全面期待相比,此一《征求意見稿》顯然仍存在許多不足,其規范的力度,還有進一步加大的餘地和必要。
如在『禁止取消收費』方面。僅僅規定『7項銀行服務不得收費』,顯得太過狹窄、粗陋。我們知道,目前各家銀行的各種收費項目總計已高達3000多項,那麼,以區區的『7項不得收費』,來規制3000多項收費,無疑完全不成比例,只能算是『杯水車薪』。更不用說,上述『7項不得收費』之中,還包含幾項目前實際尚未收費的項目,如『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轉賬業務;通過銀行櫃臺、ATM、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這意味著,實際將被取消的銀行收費連7項都不到。
再如,在『收費程序』方面。『執行相關服務價格前,至少提前5個月進行公告』當然是一種進步,但這種進步顯然還遠遠不夠。一方面,這裡並沒有明確制定服務價格過程中政府監管部門的職責。而依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這也就是說,對於銀行服務價格,政府相關部門實際上是有責任參與共同制定的,銀行無權自定。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簡單的『提前公告』並沒有賦予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方面充分的參與和協商權利。我國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所以,對於銀行服務價格的制定程序,不能止於『提前公告』,更要進一步通過價格聽證等形式,嚴格論證其收費標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如最近爭議極大的『ATM機跨行取款收費』,從2元暴漲至4元,翔實的成本依據理由是什麼,就不能由銀行自說自話,而必須進行充分的公共論證。
必須意識到,在我國銀行業本身尚未真正市場化、壟斷性質強烈的背景下,銀行服務價格是不能片面開放、由銀行自定的。否則,銀行一面坐擁壟斷的強勢地位、一面又大享自由定價收費的市場好處,那麼任由宰割、盤剝便是消費者無以逃遁的宿命。(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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