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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長沙黃花機場大巴縱火案13日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諶海濤因個人生意受挫報復社會的行為構成放火罪,並導致2人死亡、十餘人不同程度受傷,犯罪性質十分惡劣,依法判處其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湖南益陽35歲的諶海濤因生意受挫歸因於社會不公,遂伺機報復社會。7月21日上午,諶海濤攜帶裝有兩瓶汽油的黑色電腦包及兩只打火機乘的士到達長沙,16時許坐上湘A17281大巴從黃花機場返回長沙民航酒店,並坐在車最後一排左側靠窗位置。
待車駛入長沙機場高速12公裡處時,諶用折疊小刀刺穿裝滿汽油的雪碧塑料瓶,汽油隨即滲透電腦包。諶便用打火機點燃電腦包,扔向其座位前三四排的過道。期間電腦包落地時意外熄滅,諶便再次將包點燃扔在大巴最後三四排過道位置。電腦包迅速燃燒,並引發大火。
大火發生後,大巴司機當即停車,車上乘客擁擠往車門處逃生,部分乘客砸破車窗後逃生。諶海濤在車尾目睹火勢蔓延,欲同時結束自己生命,但因受不住車內高溫和煙熏,遂用手肘砸破車窗玻璃跳下大巴。
因認為大巴火燒後會爆炸,諶海濤趴在車下等待汽車爆炸。在消防車救火過程中,諶海濤因消防隊員噴水滅火被熱水燙傷,後被醫務人員送住醫院救治。警方隨後在醫院將其抓獲。該事件共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受到輕傷或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諶海濤攜帶汽油與打火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其放火行為導致人員傷亡,車輛被燒毀,犯罪性質十分惡劣,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