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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為某公交公司駕駛員。某日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老張將橫穿馬路的行人甲撞成重傷,事故處理後,老張心情不好,與乘客乙發生口角,在乙下車時,老張跟著下車,並指著乙說:『抓小偷!』多名行人聞聲後將乙撲倒在地致其受傷。請問:甲、乙遭受的損害應分別由誰承擔?
此案涉及法人的工作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1)什麼叫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個社會組織要成為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公交公司顯然屬於法人。
(2)法人如何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組織為當事人。』由上述規定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實施的執行職務或者授權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否為經營活動,也不論該行為是否合法,均應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並非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一切行為都由法人承擔責任,法人只對其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3)如何判斷某人行為是否為執行職務?一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衡量:是否以法人名義;是否在外觀上執行職務;是否以社會共同經驗認為與法人職務有相當關聯。
綜上,本案中,老張將甲撞傷時,屬於在執行其駕駛員職務,故甲遭受的損失應由其所在公司承擔。而老張故意致使乙受傷的行為,很明顯與其駕駛員的職務無關,而是一種惡意行為,故公交公司對老張致使乙受傷的行為不承擔責任,而應由老張自己及動手的行人承擔。 (張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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