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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3日電(記者李京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3日對商務部條法司原正局級巡視員郭京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劉偉、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原處長孫海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原科長梁叢林、主任科員凌偉、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管理科原副科長梁敏進等受賄上訴四案宣判,分別裁定駁回郭京毅、劉偉、孫海渟、梁叢林、凌偉、梁敏進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法院介紹,郭京毅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處長、副司長,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兼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於1998年至2008年,單獨或分別伙同劉偉、許滿剛(均已另案判刑)接受相關企業的請托,在相關企業上市、並購、股權變更、反壟斷調查、設立外資公司、使用外匯情況檢查等事項上,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托人給予的金錢或以明顯低於市場銷售的價格在請托人下屬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購買房產,接受請托人為其親屬減免學費等總計價值人民幣845萬餘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郭京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偉在擔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外資管理處副處長和注冊指導處處長期間,於2000年至2003年期間,單獨或伙同郭京毅接受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審批、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項中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的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餘元的勞力士手表一塊,並以明顯低於市場銷售的價格,在請托人下屬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購買『雪梨澳鄉』連體別墅一套,獲利人民幣124萬餘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劉偉有期徒刑十一年。
孫海渟在擔任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三處處長期間,於2006年至2008年期間,在負責協調稅務總局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全國性稅務稽查的工作中,接受被調查企業法定代表人黃光裕的請托,為國美公司謀取利益,收受黃光裕給予的銀行卡10張,內存100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孫海渟有期徒刑十三年。
梁叢林、凌偉在分別擔任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員期間,於2005年至2008年期間,單獨或共同接受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等被調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黃光裕等人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被調查企業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給予的銀行卡和現金。其中,梁叢林受賄四次,收受賄賂款共計291萬元,凌偉受賄五次,收受賄賂款共計281萬元。梁敏進在擔任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管理科副科長期間,於2005年至2006年間,接受被調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請托,安排請托人與承辦稅務稽查案件的梁叢林、凌偉見面,通過梁叢林、凌偉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梁敏進單獨收受請托人給予的價值10萬餘元的轎車一部,並與梁叢林、凌偉共同接受請托人給予的600萬元,其分得200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梁叢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判處凌偉有期徒刑十三年,判處梁敏進有期徒刑十二年。
郭京毅等被告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分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郭京毅、劉偉、孫海渟、梁叢林、凌偉、梁敏進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根據各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坦白、檢舉他人犯罪及退贓情節,依法裁量的刑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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