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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男子交給朋友『萬能』鑰匙,並稱只要盜竊得手,自己就幫忙收購。後朋友果真用該鑰匙,竊得筆記本電腦等物後賣給男子。日前,男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東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09年11月,呂某把一把鑰匙交給王某,對王某說:『偷了東西賣給我。』王某滿口答應,並將鑰匙拿走。幾天後,王某發現兩個男人租住到自己對門,就開始留心觀察。當晚8時左右,他聽見兩人出去的聲音,就用呂某給的鑰匙將對門打開,偷走一臺戴爾筆記本電腦,並把電腦以1100元的價錢賣給了呂某。2009年12月,王某更換租住地,再次盜竊同住情侶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和兩部手機,之後以170元的價格賣給呂某。此後,王某因涉嫌盜竊、搶劫被警方調查時,交代呂某是收贓之人。警方於2010年1月28日將呂某抓獲歸案。東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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