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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一業主請到專業人士對自家店鋪進行裝修設計,而履約過程中,雙方起了爭執以致對簿公堂。業主認為設計方未向其提供任何圖紙,所以應返還設計費。設計方卻認為自己的設計理念、具體想法等智力成果已被業主利用,拒絕退款。因設計方未能證明其主張,日前被河西區法院一審判令返還原告設計費3萬元。
為了將火鍋店裝修得更體面,市民盧某專門與本市一家家居裝飾公司的老板林某簽訂《建築裝飾工程委托設計協議》,約定由林某為盧某位於河西區梅江的店鋪裝飾設計,設計時間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周內完成方案及擴初設計,自方案確認一個月內完成施工圖設計;設計費為300元/㎡,設計費總額度6.9萬元。2008年1月11日,盧某給了林某3萬元設計費。據盧某稱,他還與林某約定,設計和施工的總費用為23萬元,但合同履行過程中,林某無故要求將設計和施工的總費用從23萬元變更為32萬元,盧某予以拒絕。此後,林某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盧某認為,林某的這一行為已構成違約,而且其從未提供過任何圖紙,為此起訴要求林某返還其設計費3萬元,並與裝飾公司一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餘元。
被告林某表示,盧某所稱設計合同是其個人與盧某簽訂的,與公司沒有關系。而所謂的23萬元的施工合同根本不存在。此外,林某也向盧某出示過圖紙,實際設計是個過程,經過多次討論,盧某已經將設計記在腦子裡,盧某的實際操作都是根據其設計進行的。
結合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林某簽訂《建築裝飾工程委托設計協議》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支付設計費後,被告林某應履行設計的義務。林某雖表示其已履行合同義務進行了設計,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不予采信。因此,林某應將收取的設計費退還原告。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林某未履行合同而產生損失,故對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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