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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16日訊
近日,部分個體出租汽車經營業主要求刪除《臺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中『期滿後甲方收回經營權』這一內容,並允許自由轉讓。此事在臺州出租車經營戶間引起了不小的波瀾。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是社會公共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永久佔有和私自轉讓。有的經營戶意圖獲取永久經營權,是非法訴求、無理要求。』13日下午,市交通局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態。
一份《合同》引發波瀾近段時間來,部分出租車個體經營業主在散發一份《臺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復印件。該《合同》的甲方是臺州市出租汽車管理處,乙方則為各出租汽車經營戶。
這份《合同》是一份續簽合同,即在出租車經營方原《合同》經營期限到期後,與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續簽的合同。
該《合同》第一條載明:出租車經營方重新取得一輛出租汽車的經營權,經營期限四年,自出租汽車管理處發放車輛營運證之月起算。期滿後甲方收回經營權,注銷該車輛的營運證。
部分出租車個體經營業主為此采取了不恰當的反映問題方式,要求刪除該合同中『期滿後甲方收回經營權』這一內容,並允許自由轉讓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權屬國家所有『這些個體經營戶的目的,實質上是意圖獲得永久經營權,是非法訴求、無理要求。』市交通局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說,《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第412號令》明確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是社會公共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永久佔有和私自轉讓。
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政府有設定行政許可期限的權力。《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應當制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市政府《關於臺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有關問題的批復》(臺政函(2007)94號)明確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是社會公共資源,到期後由政府收回合理、合法。
現行政策已照顧原經營者該負責人說,現行的政策,在出租汽車經營配置上已體現了原經營者優先的原則,以及對企業、個人一視同仁的原則。
市政府《關於臺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期滿後申請繼續經營的,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其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檔案,通過考核要求的經營者,按規定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後,可重新取得經營權。
該負責人還表示,上述《合同》是市政府《關於臺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的格式行政合同,其條款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約束經營者行為,保護乘客、出租車駕駛員及經營者的利益,是保障行車安全、不斷提高出租車服務質量、保障第一線駕駛員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
『比如說,出租汽車以前的經營期限是8年,現在定為4年,主要就是考慮車輛的運行技術狀況,因為一般出租車輛行駛4年就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這也是為了降低車主的經營成本。』
非法倒賣經營權的將被查處記者了解到,由於部分個體出租汽車經營業主采取了不恰當的反映問題方式,8月9日下午,臺州市專門召開會議作了專題研究。8月10日,市交通局出臺《關於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問題有關政策意見》,對有關問題作了明確。
因為不恰當的反映問題方式,擾亂了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按照《治安處罰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必須予以嚴肅處理。對煽動者、策劃者和組織者,情節嚴重的,將收回其出租汽車經營權,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是黨員乾部的,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意見》還明確,對非法倒賣出租汽車經營權,繼續違法采用不恰當的反映問題方式,不按規定簽訂行政合同的,將收回其出租汽車經營權。提出許可申請但不按要求簽訂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的,視作自動放棄。
據臺州晚報王霜郭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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